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22民初738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5201410554397。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5201511867853。
被告:寿县源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MA2MQ98916。
法人代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5199610284255。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该公司股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寿县源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程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