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三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民初514号之一
原告:四川三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马鞍南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孙龙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旭剑,男,四川三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负责人:韦能武。
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彩虹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陈桂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峰,男,系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三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三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三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三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4元,减半收取1197元,由原告四川三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杨 骥
人民陪审员 李 毅
人民陪审员 王惠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唐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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