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三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辖终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彩虹路222号创新广场A座12层。
法定代表人:陈桂林,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三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马鞍南路110号马鞍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孙龙元,职务不详。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8民初514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依法应当由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具有施工性质,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载明工程所在地为成都市成华区,原审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骆廷伟
审判员 郑 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