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三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6民初14509号

原告:四川三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马鞍南路**马鞍大厦**。

负责人:孙龙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川,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桢,女,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恬,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三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三建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三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川、曾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三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被告在职期间借用的备用金、借款167,036.55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7日被告向原告书面提出辞职,原告予以同意。在办理辞职的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尚有167,036.55元备用金、借款未予以归还。随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及时归还备用金、借款,并办理所有离职手续。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归还,也未向原告进行对账报销。2019年9月23日被告就其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2019年10月14日原告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反诉),要求被告及时归还备用金、借款共计167,036.55元。2019年10月21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原告送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原告所申请仲裁事项不属于其受理范围,告知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辩称,被告系原告员工,工作时间为2006年至2019年8月,工作期间,被告未因个人原因向原告借款,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的预借款发生于2011年至2014年5月,原告直至2019年10月才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原告的起诉超过了仲裁时效,依法应当驳回诉讼请求。原告起诉的金额中有130,550元实质并非被告的借支,而是原告支付给施工人的人工费,被告没有领过该款项,因此没有偿还义务。在被告待岗前原告已经用被暂扣的工资冲销了借支37,000元,原告违法扣减工资,再次将被冲销的借支计入被告的借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06年7月进入原告四川三建公司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19年8月6日***向四川三建公司提出辞职。2019年9月18日***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确认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于2019年9月6日解除;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2019年11月19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劳人仲案【2019】02459号《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一、确认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8月6日解除;二、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2019年10月14日四川三建公司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被申请人在职期间借用的备用金167,036.55元。2019年10月17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四川三建公司,其仲裁申请不属于受理范围,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四川三建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三份《通知》及快递回执,证明原告于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期间多次通知被告***办理返岗手续。

另查明,四川三建公司2015年3月30日的《其他应收款——备用金对账单》载明“余额:167036.55,明细:1、备用金2、借材料款明细:一、用于支付民工工资:①75,597元用于支付重庆奥园民工工资;②29,960元用于支付恒大金碧天下(杜文贵)民工工资;③25,000元用于支付恒大民工工资(卿立富);小计:130,557元。二、用于办理工程决算的:①用于重庆奥园决算16,479元;②用于恒大金碧天下决算:20,000元;小计:36,479元。”***在该份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原告盖章确认。

另查明,2015年4月20日原告四川三建出具《关于对亏损项目负责人的处理决定》载明要从***每月的绩效工资中扣减31,600元作为经济赔偿。***在该份处理决定签字确认,原告四川三建公司盖章确认。

2016年1月11日原告四川三建出具《关于对恒大金碧天下项目相关负责人处罚的决定》载明对***进行41,000元的经济处罚冲抵项目成本。该份处罚决定上没有***的签字。

庭审中,被告***向本院提交三份《收据》《收条》和三份《证明》,分别为:1、2013年2月7日刘建成出具的收到“四川三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奥林匹克花园项目民工工资75,590元”的《收据》,2019年11月27日刘建成出具的“……经与公司协商由***在公司借支75,590元,该款由本人领取75,590元。本人在财务处出具了领款条和身份证复印件。特此证明”的《证明》;2、2013年9月30日杜文贵出具的收到“四川三建装饰恒大金碧天下民工工资29,960元”的《收条》,2019年11月29日杜文贵出具的“本人在四川三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恒大金碧天下项目完成施工任务后,在三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务处领取人工费20,000元,并出具收条。另外本人因结算未办理完,而急需支付民工公司9,960元,由***在公司借支支付。以上合计29,960元。特此证明。”的《证明》;3、2012年3月30日卿立富出具的收到“***恒大金碧天下项目支付民工工资25,000元”的《收条》,2019年11月29日卿立富出具的“恒大金碧天下项目,卿立富班组最后一笔民工工资25,000元,是应在财务领取,财务因该工程与甲方结算未办理完,且工程款未收回为由不予支付。经与公司协商,由***打借条,卿立富在财务领取民工公司。卿立富给公司出具了相关收据,特此证明”的《证明》。

另查明,在被告***提交的仲裁阶段的《庭审笔录》中原告四川三建公司对于2013年9月30日29,960元的《收条》、2013年2月7日75,590元的《收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

原告申请对***2011年至2019年8月期间的借款、财务账务进行审计,向四川蜀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垫付审计费用18,000元。四川蜀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出具《***在四川三建公司借款纠纷专项审计报告》,第五条“鉴定结论”载明:据四川三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财务资料及相关联书面材料显示:1、***于2011年至2019年8月向四川三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金额共计932,657元。2、***于2011年至2019年8月已归还四川三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及报账的金额共计765,620.45元。3、2014.04.17记账-0045调2014年3月49号凭证***2月工资冲借支转暂扣-2,000元,由于四川三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他应付款-***的账簿记录中2015年以前无账簿无余额,该笔冲账又是2014年发生,我们对这笔无附件的冲账不认可。4、四川三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06.30记账-0175凭证***报恒大和重庆奥园项目费用冲个人借支6,075元,经查,该凭证后附单据为6,775元,少记录了700元。5、截止2015年3月其他应付款-***账户上贷方余额为41,000元。我们认为其他应付款-***会计科目贷方余额41,000元应冲减其他应收款-***会计科目借方余额。由于以上第3、4、5事项的影响,我们认为***于2011年至2019年8月已归还四川三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及报账的金额共计为809,320.45元。我们认为,除下述“六、重要事项说明”的未定事项影响外,截止2019年8月***向四川三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入的备用金123,336.55元的借款未予核销处理。第六条“重要事项说明”中载明:四川蜀威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对于2015年4月20日四川三建公司出具的《关于对亏损项目负责人的处理决定》、2016年1月11日四川三建出具的《关于对恒大金碧天下项目相关负责人处罚的决定》以及***提供的刘建成、杜文贵、卿立富出具的《收据》和《证明》等资料,合法性和真实性的鉴定超出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能力,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做出相关的职业判断。

庭审中,原告四川三建公司自述《其他应收款——备用金对账单》中所涉及的项目已经完工,截至开庭没有讨要工资的情形出现。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工商登记信息、《仲裁裁决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快递回执、《其他应收款——备用金对账单》、《关于对亏损项目负责人的处理决定》、《关于对恒大金碧天下项目相关负责人处罚的决定》、《收据》、《收条》、《证明》、《庭审笔录》、《***在四川三建公司借款纠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费发票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四川三建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作为项目经理因工作关系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借支纠纷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对于被告辩称的原告申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被告的备用金借款发生在2011年至2014年5月,但2015年3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的《其他应收款——备用金对账单》中并未载明该笔款项应于何时冲销,因双方对于劳动关系于2019年8月6日解除的仲裁裁决无异议,上述款项的仲裁时效应从2019年8月6日起计算,故对于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是否差欠原告四川三建公司借支款项,以及原告要求***归还借支款项的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本院认为,四川蜀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在四川三建公司借款纠纷专项审计报告》中载明了***在原告处借款金额共计932,657元,***已经归还809,320.45元,除审计报告第六项“重要事项说明”外,截止2019年8月***尚有123,336.55元的备用金借款未予核销。结合该份审计报告的第五条“鉴定结论”的第3、4、5事项的内容,审计机构认为***有43,700元(2000+700+41000)的借款,原告应当予以冲销。故审计报告中的尚欠金额123,336.55元+应予以冲销的金额43,700元=167,036.55元,与原告诉请的金额相吻合。故对于审计报告中,除审计报告第六项“重要事项说明”外***尚有123,336.55元备用金未核销的结论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3月30日原告与***签字确认的《其他应收款——备用金对账单》中载明了***借支的备用金总金额为167,036.55元,同时载明其中有130,557元是用于支付重庆奥园民工工资、恒大金碧天下(杜文贵)民工工资和恒大民工工资(卿立富),另有36,479元支付的是案涉工程的决算。该笔款项已经进行了对外的支付,原告也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被告***领取了上述款项,且将该款项据为己有而未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和工程决算,庭审中原告自述案涉的项目已经完工,截至目前没有人员讨要工资,且***也提交了三份《收条》《收据》和三份《证明》,因此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款项的冲销问题。本院认为,记在***名下的借支款如何冲销属于原告四川三建公司内部财务账目处理的问题,本院不予处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备用金借款167,036.5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三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审计费18,000元,由四川三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臧 庆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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