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执186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三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马鞍南路。
法定代理人孙某。
被执行人:成都七里香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站北东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三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七里香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罗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