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亿龙标牌工程有限公司

3371扬州市维达粉末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亿龙标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民初3371号
原告:扬州市维达粉末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明,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新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亿龙标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黄石路以南、永宁路西、京福高速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闫素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扬州市维达粉末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亿龙标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受理后,原告扬州市维达粉末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一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扬州市维达粉末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扬州市维达粉末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尹晓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