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执158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亿龙标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宁路西,京福高速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闫素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亿龙标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9)苏0391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149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庞玉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宜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