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391民初865号
原告:江苏亿龙标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黄石路以南,永宁路西,京福高速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闫素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胜,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思婳,女,汉族,1994年4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原告江苏亿龙标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龙公司)诉被告**思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思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思婳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16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案外人王冉系原告公司经理,疫情期间,原告公司为了复工,安排王冉购买口罩,王冉通过微信与被告取得联系,协商好口罩价格以及发货时间等,王冉将货款27200元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后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供货,且告知原告无法供货,并向原告返还了5600元,剩余的21600元至今未返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思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王冉系原告亿龙公司的员工。2020年2月14日,案外人王冉根据原告亿龙公司的指示,通过自己的微信账号与被告**思婳联系,向其订购N95口罩1000只、一次性医用口罩8000只,并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27200元。双方约定于2020年2月16日发货。
被告**思婳未按照约定时间发货,且表示同意退款,并于2020年2月22日退款4000元,于2月24日退款1600元,剩余21600元未予退还。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照约定支付了相关货款,被告应按期交付货物。但被告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应当向其退还货款216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思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江苏亿龙标牌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1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后收取170元,由被告**思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侯希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尹晓琦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