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83民初1875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世荣,建瓯市兴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

被告:***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单石碑59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593465558W。

法定代表人:阮志忠,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阮志忠,男,197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

原告***与被告***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阮志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先走工伤赔偿程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陈 铿

审 判 员  范晓璐

人民陪审员  陈 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江 颖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于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