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783执109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代理人:***,系申请执行人的女儿。
被执行人:久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蕉城区单石碑59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593465558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久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783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久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需支付289295.5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4239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久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本院于2023年4月6日作出(2023)闽0783执1094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久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293544.50元为限,实际冻结并划拨11090.07元,该款发放申请执行人。
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2023)闽0783执1094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久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雷克萨斯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闽JJ××**),因该车辆未被本院实际扣押,属于发现财产无法处置情形。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委托霞浦县人民法院派代为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未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
四、2023年5月24日,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非必需的消费行为。
五、截至2023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暂受偿11090.07元。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5月28日以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其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久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国兴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余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