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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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04执保1367号
申请人: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咸阳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悦城溪岸金街12号楼3层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华鼎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1394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旭置业有限公司、咸阳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25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网络查控结果,于2023年9月12日冻结被申请人咸阳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7250元,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3年9月12日至2024年9月1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1394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