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正聚源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国正聚源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9281号
原告:**,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勇,四川田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正聚源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26号百隆广场1幢1单元1803-1804。
法定代表人:候忍怀,执行董事。
被告:国正聚源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两河西三路55号附112号。
法定代表人:邓小兵,执行董事。
第三人:邓小兵,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第三人:宋文姬,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第三人:成都中德红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中和会龙路365号。
法定代表人:汪斌。
原告**与被告国正聚源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正咨询公司)、国正聚源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国正咨询四川分公司)及第三人邓小兵、宋文姬、成都中德红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
**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国正咨询公司、国正咨询四川分公司向**支付咨询服务费1938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93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国正咨询公司、国正咨询四川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邓小兵和宋文姬系国正咨询四川分公司合伙人,2019年,宋文姬联系**,要求其为国正咨询四川分公司提供成都中德麓府三期2号楼土建的结算审计以及中德英伦E区的清单编制和审计工作。**按约提供了相关咨询服务。2020年12月14日,因国正咨询四川分公司工作人员变动,其工作人员将**从微信工作群移除。后**多次联系国正咨询公司、国正咨询四川分公司,要求支付服务费,但未得到回应和答复。**因此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其与国正咨询四川分公司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并为其提供了编制、审计工作,要求国正咨询公司、国正咨询四川分公司支付服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成都市青羊区既非被告住所地,也非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移送被告住所地即国正咨询公司所在的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