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9664号
原告:***,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勇,四川田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正聚源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26号百隆广场1幢1单元1803-1804。
法定代表人:侯忍怀。
被告:国正聚源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两河西三路55号附112号。
负责人:邓小兵。
被告:邓小兵,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诉被告国正聚源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国正聚源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邓小兵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收到缴费通知书后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游廷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