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2民初2338号
原告:黄涣,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告:**,女,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被告:湖北瑞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象山大道170号奥林雅苑5栋2**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M0R8X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涣诉被告**、湖北瑞广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涣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瑞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涣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涣撤回对被告湖北瑞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肖 峥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谭 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