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04民初429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市人,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瑞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象山大道170号奥林雅苑5栋2**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MOR8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瑞广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139元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