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成与湖北瑞广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04民初429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市人,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瑞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象山大道170号奥林雅苑5栋2**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MOR8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瑞广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139元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