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奥德燃气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3民辖终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东安大街398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80号宏洋综合楼15层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扎赉特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绰尔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江律师所)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奥德公司)、被上诉人扎赉特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扎旗奥德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19)黑0382民初13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立江律师所上诉称:请求撤销密山市人民法院(2019)黑0382民初138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及理由:一、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密山。双方争议的委托代理合同为双务合同,上诉人已经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义务,但二被上诉人未履行支付律师代理费的义务。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且本案上诉人要求二被上诉人支付代理费,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密山属于合同履行地。二、密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上诉人选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所以密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民事裁定,由密山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委托代理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且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上诉人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即密山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虽然原审被告扎赉特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作为被告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但上诉人有权选择有管辖权的密山市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密山市人民法院(2019)黑0382民初138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艳
审判员侯广东
审判员吕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