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1执658号
申请执行人:榆社县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凯。
被执行人:榆社县箕城镇南逆流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俊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榆社县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社县箕城镇南逆流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榆社县箕城镇南逆流河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榆社县箕城镇南逆流河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榆社县箕城镇南逆流河村民委员会在山西榆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箕城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8399.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兆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