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1执6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榆社县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社县箕城镇板坡村凤凰小区3号楼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杨建凯,经理。
被执行人:榆社县讲堂乡上赤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榆社县讲堂乡上赤土村。
法定代表人:李眉珍,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榆社县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社县讲堂乡上赤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榆社县讲堂乡上赤土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2612元、案件受理费433元,并交纳执行费546元,共计43591元,但被执行人榆社县讲堂乡上赤土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榆社县讲堂乡上赤土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人民币4359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建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