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恒盛源装饰有限公司

潍坊恒盛源装饰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25财保153号
申请人:潍坊恒盛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五图街道城南工业园新昌路55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MA3D4QGGX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申请人:***,男,199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被申请人:***,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潍坊恒盛源装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共同共有的鲁(2020)昌乐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有效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鲁(2020)昌乐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16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