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恒盛源装饰有限公司

济南国宏建材有限公司与潍坊恒盛源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5545号
原告:济南国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枣园街道办事处轻卡北路。
法定代表人:卢化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云,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恒盛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五图街道新昌路与宝通街交叉路口东3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袁海滨,总经理。
原告济南国宏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宏建材)与被告潍坊恒盛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国宏建材诉称,1.请求恒盛源公司返还360支80方双玻压条GHTL80-14J(颜色白色)、700支GHTL80-02BJ(颜色双色共挤1#灰)型材的货款28529.50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恒盛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6月,恒盛源公司分批从国宏建材购买门窗型材,交货后,恒盛源公司对部分产品提出质量异议。经双方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国宏建材重新制作存在质量异议的型材并交付,恒盛源公司退还同等数量和型号的型材。2019年6月28日,国宏建材安排公司司机王玉彬将重新制作的型材交付给恒盛源公司,恒盛源公司收到重新制作的型材后拒绝返还存在质量异议的型材。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国宏建材特提起诉讼。
恒盛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本案案由实质为侵权责任纠纷(具体为产品责任纠纷),法院将案由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属定性错误。纠纷产生的原因为国宏建材提供的货物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恒盛源公司对不合格货物实施了留置,现准备相关材料向潍坊市昌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国宏建材诉状中称返还货款并非支付货款,其陈述双方因质量异议同意换货,恒盛源公司拒绝换货侵害了其财产权利,为侵权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恒盛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即使按照买卖合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案》与“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潍坊市昌乐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潍坊市昌乐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恒盛源公司购买国宏建材的型材,双方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国宏建材重新制作并交付后,恒盛源公司拒绝返还存在质量异议的型材,双方协商未果,导致纠纷产生。因此,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国宏建材要求恒盛源公司返还存在质量异议的型材,恒盛源公司为履行义务方,其住所地昌乐县五图街道城南工业园新昌路5521号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潍坊市昌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恒盛源公司管辖权异议申请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裁定如下:
潍坊恒盛源装饰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陈锐剑
书记员谢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