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荣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杨某与山东荣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527民初2142号
原告:杨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山东荣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山东荣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00元(原告杨某已预交),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