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保2251号之一
申请人:潍坊梨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工业路东侧天山花园沿街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荣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红河镇庵泉村付水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梨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磊诉被申请人山东荣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22年9月28日依法冻结了山东荣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4000元。申请人潍坊梨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申请解除对山东荣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账户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荣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
审判员 刘 杨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