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02执68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云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方庙街道临泉路与和县路交口万达华府11栋3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5878751K。
法定代表人:**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南黄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304104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云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南黄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2022)皖0402民初12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淮南黄浦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住房公积金、保险以及其他财产权益。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淮南黄浦置业有限公司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淮南黄浦置业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机动车以及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田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