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纳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淄博邦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纳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1民初2776号
被告:淄博邦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张桥村*组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5993869XR
法定代表人:巩天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靖文,女,该公司职工,现住桓台县。
被告:郑州纳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勤工路*号*号楼**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9872208XA
法定代表人:崔少鹏,经理。
原告淄博邦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纳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淄博邦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邦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邦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淄博邦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巩琳娜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