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破申4号
申请人:成都市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胜利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734818733J。
法定代表人:杨大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华,四川任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毅宏,四川任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中农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4UF1B2F。
法定代表人:胡益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英,女,汉族,生于1980年7月29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成都市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阳中农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市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德阳中农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市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是对其享有民事权利即破产清算申请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成都市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德阳中农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汝良
审 判 员 秦 欣
审 判 员 姚 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秦豫
书 记 员 张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