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市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执复815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杨大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代雄,男,汉族,1976年5月31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沈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

法定代表人:吴雅华。

被执行人:成都电视电器联合集团珠海经济特区电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翠香二路**。

法定代表人:董树屏。

第三人:珠海市亿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山桥路******

法定代表人:程福超,总经理。

成都市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4执异6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复议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成都市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成都市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复议审查期间撤回复议申请是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付庆海

审判员  庄绪义

审判员  李焱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潘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