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3462号之二
原告:成都五加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八阵大道666号华川银地国际建材城卫浴区34栋11-14号。
法定代表人:陈修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良,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胜利街2号。
法定代表人:罗毅,职务信息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五加一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成都五加一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五加一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五加一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770元,合计元11,004元,由成都五加一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晓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龚 勤
书 记 员 张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