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名动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市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3000号
原告:云南名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冲工业园区宝象物流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静雯,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罗毅,职务不详。
原告云南名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动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名动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名动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瑶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