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某某彬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市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8民初1837号
原告:四**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岷山路三段29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寇新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霞,四川融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绿,四川融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胜利街2号。
法定代表人:罗毅,系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马泰,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四**彬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成都市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四**彬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彬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79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4179元,由四**彬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迪
书 记 员 朱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