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1118号之一
申请人:广汉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洛阳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李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思奇,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胜利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杨大陆,职务不详。
原告广汉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大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汉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川0107民初2111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实际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3846.1元,现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市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7644825.73元限额内予以保全,此次保全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本次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汉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成都市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金堂县房屋(证书编号:川(2018)金堂县不动产权第0××7号,建筑面积为258.56平方米);
二、查封被申请人成都市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金堂县房屋(证书编号:川(2018)金堂县不动产权第0××2号,建筑面积为337.61平方米);
三、查封被申请人成都市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金堂县房屋(证书编号:川(2018)金堂县不动产权第0××2号,建筑面积为154.5平方米);
四、查封被申请人成都市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金堂县车位(网签备案号:142927,建筑面积为26.62平方米);
五、查封被申请人成都市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金堂县车位(网签备案号:142928,建筑面积为26.62平方米)。
上述五项财产共计在7644825.73元的限额内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