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鑫三江工程有限公司

***、中水鑫三江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622民初867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中水鑫三江工程有限公司(原吉林省鸿强博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梅,系经理。
被告:中水鑫三江工程有限公司靖宇县分公司(原吉林省鸿强博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国宏志,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洪亮,吉林恒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宇县水利局,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关学成,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作杰,吉林盛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立权,男,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靖宇县水利局员工,住吉林省靖宇县。
原告***诉被告中水鑫三江工程有限公司、中水鑫三江工程有限公司靖宇县分公司、靖宇县水利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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