煌盛集团重庆管业有限公司

煌盛集团重庆管业有限公司与重庆矿治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执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煌盛集团重庆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产业园区平山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56798978N。法定代表人:邵圣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万青,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矿治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朝田村42号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17042272。法定代表人:刘小艳,董事长。
煌盛集团重庆管业有限公司与重庆矿治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重庆矿治矿山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2019)渝0110民初75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煌盛集团重庆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执行标的5742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明并采取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重庆矿治矿山设备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向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重庆矿治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在本院要求责令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平台及辖区“四查”对被执行人重庆矿治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调查,经过多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矿治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船舶、理财产品、证券、公积金等财产。其名下已查明财产采取措施如下:
查明被执行人重庆矿治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九龙园支行的账户50050103004100000446_1,本院限额冻结60000元,现实控金额为21265.1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月8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依法扣划上述账户已冻结存款21265.16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煌盛集团重庆管业有限公司。
三、本院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重庆矿治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经营状况进行调查,确认被执行人重庆矿治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址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鉴于被执行人重庆矿治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职权对其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执行调查笔录、调查材料、“总对总”反馈信息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煌盛集团重庆管业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重庆矿治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执转破”的相关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翔烨实业公司不同意申请破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截至目前为止执行到位21265.16元,收取执行费0元,被执行人尚有债务36155.0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能清偿。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矿治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0执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若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关于本院冻结、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舒 辑
审 判 员  朱丽华
审 判 员  赵俊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寇雨桐
书 记 员  段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