煌盛集团重庆管业有限公司

煌盛集团重庆管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10执2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煌盛集团重庆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平山产业园区平山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56798978N。
    法定代表人:邵圣销,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大道88号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435677B。
法定代表人:苏华。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煌盛集团重庆管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重庆市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2019)渝0110民初75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煌盛集团重庆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执行标的本金224900元(含案件受理费4600元、公告费300元)、资金占用损失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明并采取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向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重庆市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同时亦未按照传票的要求到庭接受执行询问。
二、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平台及辖区“四查”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调查,经过多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船舶、理财产品、证券、公积金等财产,其名下已查明财产采取措施如下:
(一)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渝Axxxxx长城牌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因车辆本院未实际控制且轮候查封,故对该财产暂不处置;
(二)本院于2020年7月8日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30000元,实控金额10108.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
(三)本院于2020年6月17 日以(2020)渝0110执119号执行裁定书另案冻结被执行人***在重庆市綦江区丛林镇政府的到期债权,冻结金额为24968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本院于同日向丛林镇政府送达限期债务履行通知书,丛林镇政府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故该到期债权不具备执行条件;
三、本院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2019)渝0107破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破产。
四、鉴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职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执行调查笔录、调查材料、“总对总”反馈信息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煌盛集团重庆管业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重庆市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煌盛集团重庆管业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截至目前为止执行到位10108.7元,收取执行费0元,被执行人尚有债务214791.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能清偿。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市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且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渝0110民初7582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二、本院(2020)渝0110执21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若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关于本院冻结、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基铸
审  判  员   朱丽华
审  判  员   赵俊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寇雨桐
书 记 员  何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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