煌盛集团重庆管业有限公司

煌盛集团重庆管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执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煌盛集团重庆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产业园区平山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56798978N。法定代表人:邵圣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万青,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煌盛集团重庆管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2019)渝0110民初75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煌盛集团重庆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执行标的5233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明并采取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向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在本院要求责令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平台及辖区“四查”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经过多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船舶、理财产品、证券、公积金等财产。其名下已查明财产采取措施如下: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渝B31N58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因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故暂不处置。

三、本院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核查和人身查找,确认被执行人***户籍地住址已搬离,目前下落不明。

四、鉴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职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执行调查笔录、调查材料、“总对总”反馈信息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煌盛集团重庆管业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翔烨实业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截至目前为止执行到位0元,收取执行费0元,被执行人尚有债务5233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能清偿。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0执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若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关于本院冻结、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舒 辑

审 判 员  朱丽华

审 判 员  赵俊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寇雨桐

书 记 员  段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