煌盛集团重庆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煌盛集团重庆管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终16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煌盛集团重庆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产业园区平山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56798978N。
法定代表人:邵圣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万青,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煌盛集团重庆管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0民初7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煌盛集团重庆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原审被告***书面同意原审原告撤诉,并自愿承担二审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煌盛集团重庆管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0民初758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煌盛集团重庆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0元,由煌盛集团重庆管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宝山
审判员  吴贵平
审判员  章若微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吴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