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5民初1205号
原告:江苏会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云阳镇312国道横塘段西马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瓯越交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营盘基村(温州大小门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会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瓯越交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会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会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约定本案由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瓯越交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会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77元,减半收取6088.5元,由原告江苏会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