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9执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方华创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晋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盼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香娃,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北方华创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方华创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依据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鄂仲字第0939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提起了三次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
二、经传唤,被执行人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经了解,现由内蒙古明跃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租用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准备复工复产,目前正在检修设备。本院查封了土地、厂房、机器设备。
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限制消费,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四、经现场调查,冻结了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在内蒙古圪柳沟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但该股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五、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方华创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告知了全部执行情况,并征求其意见,北京北方华创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表示了解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现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柴兆军
审判员 李润亮
审判员 孙 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富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