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执171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方华创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昌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801786752A。
法定代表人:赵晋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三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天河路东侧姜桥路南侧(蚌埠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7872082D。
法定代表人:祁来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皖0304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7×××3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4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国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姚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