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169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涞源钢铁厂家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静,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星源,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方华创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昌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赵晋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士君,男,北京北方华创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梅,女,北京北方华创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北方华创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华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12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于2011年3月30日入职被上诉人处,双方先后3次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岗位为装配钳工,2012年岗位调整为氩弧焊工,约定工资为9741.70元,执行标准工时制。2021年1月15日,被上诉人将上诉人无故违法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特殊工种有毒有害补助、平日延时加班工资、周六日加班工资等相关补偿,被上诉人拒不支付。
北方华创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北方华创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11 386.70元;2.北方华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7 734元;3.北方华创公司支付***2012年3月1日至2021年1月15日期间特殊工种有毒有害补助金18 900元;4.北方华创公司支付***2016年3月16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平日延时加班工资13 405.50元;5.北方华创公司支付***2016年3月16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周六日加班工资46 604.80元;6.本案诉讼费由北方华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1年3月30日入职北方华创公司,自2011年3月30日***与北方华创公司先后签订三份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1年3月30日至2014年3月29日、2014年3月30日至2017年3月29日、2017年3月30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生产中心装配钳工,执行标准工时制。工资标准为固定工资6350元+交通补贴600元+其他。
2021年1月15日,北方华创公司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其中载明的解除理由:2021年1月1日,***在工作场合与同事发生纠纷,并发生肢体冲突,严重扰乱工作秩序。同时公司接员工举报***在职期间多次盗窃公司财物,经公司内部调查,本人对其多次盗窃公司财物的行为供认不讳。***上述与同事发生纠纷、多次盗窃公司财物的行为,再次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鉴于***半年内多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经公司研究决定从2021年1月15日起与***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1月14日,北方华创公司工会同意自2021年1月15日起解除与***的劳动合同。
2021年1月21日,***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劳仲委)申请仲裁,要求:1.北方华创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11 386.70元;2.北方华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7 734元;3.北方华创公司支付***2012年3月1日至2021年1月15日期间特殊工种有毒有害补助18 900元;4.北方华创公司支付***2016年3月16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平日延时加班工资13 405.50元;5.北方华创公司支付***2016年3月16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周六日加班工资46 604.80元。2021年3月24日,开发区劳仲委作出京开劳人仲字[2021]第992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全部申请请求。北方华创公司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上述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和北方华创公司对上述事实没有争议。
针对劳动关系解除过程。北方华创公司主张系合法解除,因***在半年内多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1)***在2020年7月23日被查实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设备检查记录的行为;(2)于2021年1月1日其在工作场所与同事发生纠纷,并发生肢体冲突,严重扰乱工作秩序;(3)多次盗窃公司财物。为证明***在工作中存在设备保养记录缺失和伪造数据的行为,北方华创公司提交***书写的《检讨》《关于对制造体系***虚报设备保养记录的处罚通知》网页版,《检讨》载明“……今天上午的焊机保养记录,写的不全和多写的记录,我已充分意识到其中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按时按质写好焊机的保养记录,做好焊接试样……”;2020年8月18日《关于对制造体系***虚报设备保养记录的处罚通知》网页显示,2020年7月23日……***该行为属于设备保养记录弄虚作假,会造成因夹具积碳较多,影响焊缝质量和使用寿命,严重时会直接导致人员触电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员工本人对以上弄虚作假行为承认属实。依据公司管理规定,该行为属于违反诚信原则,虚报伪报数据、瞒报数据,扣除其当月度绩效。***对《检讨》真实性认可,对《处罚通知》真实性不认可,称其对保养记录只是存在工作疏忽并不存在主观故意,不构成重大违纪。
为证明***与同事于文磊产生肢体冲突、并存在偷盗公司财物的行为,北方华创公司提交***书写的《事情经过》、于文磊出具的说明,郑金果(制造体系副总裁)与***、与于文磊的谈话录音。与***的谈话录音中,郑:“你揪住他脖领子,还要扬手去打他?”刘:“我没有扬手去打他”郑:“你拿了多少管回去?”刘:“我就这么一节。我家有个液化气,我看着咱的管,就拿了一根。”郑:“我希望你实话实说,我监控能查出来,别让我去查监控。”刘:“他说两次。”郑:“别管他说,你实话告诉我,你拿了几次”……刘:“我拿了两三回。”郑:“拿了两三回管,其他的呢?”……刘:“我记得不是三次就是四次。”***对《事情经过》、与其谈话录音的真实性认可,对于文磊出具的说明、与于文磊的谈话录音真实性不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其系从垃圾桶中拿出大约30cm的橡胶管,该橡胶管用于长晶炉,长晶炉对橡胶管的长度有明确要求为1m以上,该橡胶管的采购价为6元/m,30cm的橡胶管为公司废物,其主观上无法意识该物品仍有价值,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对员工负有管理义务,北方华创公司未对***从何地拿走了多长的橡胶管进行调查,便认定***的行为严重违纪行为,无事实依据。
针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为证明解除有制度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系合法解除,北方华创公司提交《员工手册》及《制造体系综合管理制度》。《员工手册》第七条规定,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7.1发生违反本手册约定的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者(如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虚报伪报数据、篡改流程/文件、私用印章等);7.13出现较为严重的消极怠工、故意滋事的行为者,包括但不限于:拒不接受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拒不改正上级领导指出的问题错误,故意顶撞、挑衅领导和同事,故意躲避上级及公司相关部门的检查,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采取吵闹、拉扯等行为妨碍领导和同事工作,以暴力、辱骂等方式威胁伤害同事,打击报复上级领导或投诉举报人等”。《制造体系综合管理制度》中关于“员工日常行为管理规范”规定,对于吵架、打架斗殴事件的当事人,情节严重者,可与其无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工作中弄虚作假者,可与其无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对《员工手册》与《制造体系综合管理制度》的真实性均不认可,主张没有经过民主程序。
为证明公司制度的制定程序合法有效,***知悉相关制度,北方华创公司提交2019年及2020年制度制定的相关会议纪要、培训签到表、2019年和2020年公司规章制度阅读确认签字表、内网发布页面。在培训签到表及公司规章制度阅读确认签字表上均有***的签字。***认可签字的真实性但主张并未学习,称会议纪要中不包含员工手册,只有签到表没有意见反馈的信息,不符合民主程序,是公司伪造的,但没有证据证明。
针对特殊工种有毒有害补助金。为证明***从事岗位无有毒有害环境,且公司已经尽到相应注意义务,无需支付有毒有害补贴,北方华创公司提交***工作环境及内容的照片、2014年至2020年检测报告、洁净度颗粒检测记录网页及详情、焊接台账登记表、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表。《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检测报告》均显示相关数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数值,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出具的《***2016年至2020年健康职业检查表》均显示,未发现***出现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症。***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无证据证明其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无依据支持其主张的有毒有害补贴。
针对平日延时加班工资、周六日加班工资。为证明存在加班,***提交钉钉加班申请记录、调休申请记录,北方华创公司对上述记录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北方华创公司称钉钉记录中有重复或者撤销的审批,加班应事先经过上级同意,将其申请时长扣除班次内的用餐时间后才能认定为最终加班时长,已足额支付平日延时加班工资及周六日加班工资,并提交《考勤管理制度》《***2016年至2020年工资表》《加班费支付情况说明及附件》予以证明。其中,加班制度载明,“经部长安排的加班方可计入加班,延时加班17:45,如在公司吃饭,加班时长需减一小时吃饭时间,如不在公司吃饭,加班时间不减时间,加班时间用于调休使用。加班流程(钉钉)一般应在加班前提交,如有特殊情况,务必在加班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提交。不按时提交的,该加班视为无效。”***在末页“声明:本人已详细阅读并认真执行”处签字。《***2016年至2020年工资表》载明每月工资表明细,对当月超时加班费予以核算。***对工资表、附件2、3、5的真实性认可,对《考勤管理制度》的真实性不认可,称未经民主程序,对情况说明、附件1、4、6的真实性不认可,认可收到过加班工资但主张存在差额,主张申请调休而实际没有调休但没有证据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结合本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半年内存在数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其中,***认可未经公司同意数次拿走橡胶管等公司物品。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及职业道德,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私自拿走公司财物的行为,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北方华创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关于***要求北方华创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代通知金。北方华创公司合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现***要求北方华创公司支付未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特殊工种有毒有害补助金的问题。根据《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检测报告》及其健康职业检查表显示,***的工作环境指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其身体未发现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症,且***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工作岗位属于有毒有害岗位,故关于***要求北方华创公司支付其特殊工种有毒有害补助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平日延时加班费及周六日加班费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两年”是指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往前推算两年。***于2021年1月21日就本案申请劳动仲裁,北方华创公司需保存2019年1月之后的工资支付记录,对之前无备查义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2018年12月31日之前的加班未倒休、其符合应支付加班费的情形,故关于上述期间的平日延时加班工资、周六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针对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加班费,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经核算,钉钉加班申请记录、调休申请记录与工资表中的超时加班费一一对应,***亦认可实际收到工资表中所列工资金额,法院对工资表明细予以采信。***主张其未足额收到加班费,未对此进行合理解释亦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关于***要求北方华创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对此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及职业道德。本案中,***未经公司同意数次拿走橡胶管等公司物品。结合***半年内存在数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本案具体审理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北方华创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并无不当。***未就其主张的加班费及工作岗位属于有毒有害岗位提供充分证据,一审法院驳回其关于加班费和特殊工种有毒有害补助金的诉请,并无不当。***要求北方华创公司支付未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符合相应法定条件,一审法院驳回***该诉讼,亦无不当。***上诉坚持对本案的异议,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郭子枫
书 记 员 曹 静
书 记 员 刘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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