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201民初2266号
原告:贵州久远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开发区人民路与钟山东路交叉路口北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73856395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刚俊,系钟山区双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71103403。
被告: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土产废旧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汪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21468054x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贵达(六盘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0472269。
原告贵州久远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土产废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被告名称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久远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6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久远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