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1061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凯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3段10号1幢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95835262M。
法定代表人:张富贵。
被申请人:贵州久远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南园路南侧天弈栖风苑A区7幢2层201室、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738563959。
法定代表人:薛永斌。
本院依据申请人四川凯达化工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贵州久远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40万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同时对申请人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办公用房(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号)(担保财产)采取了查封措施。现申请人以双方已就案涉纠纷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资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同时解除对申请人提供担保资产的查封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贵州久远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40万元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本院对申请人四川凯达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办公用房(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号)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明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