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1061号
申请人:四川凯达化工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3段10号1幢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95835262M。
法定代表人:张富贵。
被申请人:贵州久远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南园路南侧天弈栖风苑A区7幢2层201室、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738563959。
法定代表人:薛永斌。
申请人四川凯达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久远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4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办公用房(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号)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留)、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久远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40万元的财产(在查、冻、扣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申请人四川凯达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办公用房(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明康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