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久远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久远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盘水市钟山区土产废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执32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久远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新区南园路南侧天羿栖凤苑A区7幢2层201室、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738563959。
法定代表人:薛永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土产废旧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汪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21468054XF。
法定代表人:王际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久远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土产废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9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4182号民事判决书经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2民终67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55027.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费2225.00元,案号为(2021)黔0201执3226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和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20日,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在向本院报告财产时未按要求报告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根据申请人的意见,本院于2021年12月18日作出决定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经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股权、证券、银行存款可用余额及网络资金可用资产数额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到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市区名下无不动产权属登记情况。2021年9月17日、12月3日,本院再次提起网络查控,查询结果与第一次一致。2021年12月10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021年12月3日,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权利告知书》,就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2021年12月11日通过电话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案件、进行终本约谈,再次反馈情况、释明规定、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向其进一步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根据申请人的意见,2021年12月13日,本院前往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三年(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同时本院制作《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告知书》,就相关权利义务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该案经依法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线索,适时申请恢复执行。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春雷
审判员  郭太智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邹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