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3民初829号之一
原告:菏泽市景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兴华路东段人民医院东8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保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政,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伟,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东环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鼎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选选,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菏泽市景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2020年10月12日,原告菏泽市景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景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景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菏泽市景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献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马晓强
书记员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