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3财保24号
申请人:***,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菏泽市景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兴华路东段人民医院东8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MA3F363F0Q。
法定代表人:张保景,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菏泽市景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涉案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鲁R×××**重型自卸货车(价值30万元)。申请人***以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景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保景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桂云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