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景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3财保24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菏泽市景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兴华路东段人民医院东8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MA3F363F0Q。
法定代表人:张保景,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与菏泽市景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20)鲁1703财保24号民事裁定,作出查封申请人涉案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鲁R×××**重型自卸货车(价值30万元),存放在法院指定地点;被申请人***以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担保人张保景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供30万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张保景的银行存款30万元。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菏泽市景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鲁R×××**重型自卸货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桂云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