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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中开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1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XXXXXXX。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中开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聊城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137与被执行人中开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502民初481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判令被告中开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4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20日按照年利率6.5%计算,以400万为基数,自2022年6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5%计算利息。诉讼费19400元由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01月11日立案受理。 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开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中开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10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银行存款424440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