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兴控股有限公司与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民辖终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水东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均福,湖南湘行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华兴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茂田路10号6栋深圳坪山高新区智能制造产业园一厂房1103。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栗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南华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兴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2)湘0211民初43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华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兴控股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诉讼的基础和来源是合同关系,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深圳华兴公司不受案涉合同管辖条款的约束,其作为共同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二、在认定深圳华兴公司不受管辖条款约束的情况下,根据合同履行地的客观情况,本案依法应适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管辖原则。请求本院:一、撤销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2)湘0211民初4315号民事裁定;二、将本案移送至宁乡市人民法院或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案涉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的协议管辖条款是否适用于本案的问题。202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2022)最高法民辖66号民事裁定中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还款计划》,在法院受理后,原告申请追加《还款计划》之外的当事人为被告并请求判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分析上述诉请,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的主合同还款义务,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故本案应当根据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原告和被告签订的《还款计划》明确约定管辖法院,这一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上述案例的原理在于原告以承担连带责任为由以其他非合同民事主体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亦应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并承认此时协议管辖对有非合同当事人被告案件的适用。而本案亦是要求合同之外的当事人与合同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且合同当事人之间存有协议管辖的情形。参考上述判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