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49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栗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良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及撤诉;代为提起上诉;代为进行调查取证;代为参加庭审;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代为申请执行并办理相关事宜等。
被申请人:安徽交运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纺织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望江西路5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省交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交运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交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根据(2022)湘0211民初49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置地广场支行65278003861XXXX账户和担保财产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株洲市天元区隆兴路268号油化库XXX号房屋(权证号:2022-000XX**)。原告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置地广场支行65278003861XXXX账户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财产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株洲市天元区隆兴路268号油化库XXX号房房屋(权证号:2022-000XX**)查封措施。
审 判 员 张 轶 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胡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