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211民初82号
原告: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栗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炳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撤诉、上诉,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请求事项,申请鉴定、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进行和解,领取款项、接收执行标的物等。
被告:力神(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岷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反诉、上诉,承认、放弃、变更、撤回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反诉、上诉,承认、放弃、变更、撤回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力神(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2022)湘0211财保157号裁定,冻结被告力神(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冻结银行存款20,000,000元。现因原告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将诉讼标的变更为7,432,210.39元,故被告力神(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超标冻结其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原告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降低诉讼标的,致使本案超额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2,567,789.61元,故被告力神(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提出解除超额冻结其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2,567,789.61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力神(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1206300000069XXXX(开户行:华夏银行)银行账户中12,567,789.61元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袁理